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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频问答
 
姓名:
李海波
称谓:
法律专家
 法律专家李海波做客新浪 ----为网友解答依法行政的相关问题(二)
简 介:

1993-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7年8月任职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

1999年10月任职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

2000年3月获得律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1年10月在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现为合伙人

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考核、执法监督等工作,承办了以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百余起,参与了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城管监察大队组建等工作。

2001年辞去公职后在岳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广泛接触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并从事多家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

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有:湖北省博物馆馆长舒之梅失职罪案,该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该案辩护词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时空》收录,国内各主要媒体均有报道。

国家文物局打捞“致远舰”纠纷案、末代皇后婉容名誉权案、天津诚通运输公司诉客管办注销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案等。
访谈内容:
法律专家李海波于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13:00-13:45 时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为网友解答依法行政的相关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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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访谈内容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各位新浪网友、新浪UC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你们今天光临我们新浪爱问知识人嘉宾聊天室,我们今天邀请到法律专家是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李海波律师。前两期您已经来做过一期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题,现在我们直接进入网友的提问。

网友 :行政机关对我做出罚款决定,但是没有告诉我可以起诉,现在已经过了一年多了,我还可以起诉吗?

李海波 :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诉讼一个诉讼时效问题,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之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这位网友提到的,他受到行政处罚之后行政机关并没有告诉他起诉的权利。这个按照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同时,告知相关人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是一个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按照人民法院关于这个司法解释,如果没有告诉诉权当事人应该在知道之日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刚才你提这个问题如果过了一年多了,既然当时行政机关没有告知你的起诉权利,两年之内都可以起诉,这个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主持人 :最近因为春节来临,各大媒体报道有关春运车票特别紧张的问题,李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春运车票紧张,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解决这个问题?

李海波 :春运紧张现在目前我们社会中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包括很多学生,包括民工,现在过年要回家都面临着买票难,尤其是火车票,这个问题我想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我想最核心的,也就是最本质的一个原因还是供求矛盾,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春节是一个非常特别的节日,对于离家在外的人来讲,不管是学生还是打工,到过年的时候总要回家看一看,而且我们国家现在面临的流动人口可能有上亿,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火车包括汽车,包括航空的运输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在短期内做出一个非常大的增长,因此矛盾问题客观存在。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现在政府各个部门其实做了很多工作,包括我们铁路部门在春节期间加大运量,包括对于民工专列,包括学生专列也做了很多工作,但即使这样做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运输能力不足的问题,毕竟我们的铁路线,我们的车皮数量都是有限的,再怎么增加也不可能突破这个限制。

这个要从根本上解决,一个是我们节日安排上能不能有一些机动性,比如说春节放假期间,春运潮可能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有些部门比如放假提前一点,或者有些部门放假滞后一点,能把这个高潮期尽量往长延一下,这样集中一些天运力紧张局面稍微缓解一下。
再有一个之所以现在存在这么多问题,还有一个票贩子在其中也起了非常不好的作用,我们有关的铁路部门或者说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票贩子的打击力度,使这些票能够真正到了急需买票人的手里,而不要经过中间票贩子倒几次手,一百块钱的票翻了一翻,给我们广大乘客经济上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再有其他的随着我们社会的逐步进步,我们修更多铁路,包括我们运输能力更大一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在短期内我想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主持人 :我觉得好象在解放前的时候就有黄牛党,一直到现在票贩子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您觉得症结在什么地方?

李海波 :之所以存在票贩子的群体,关键还是利益问题,从违法行为过程中他能谋到利益,有利益驱动可能有一些人就要铤而走险。从根本上拒绝还是刚才我提到的,从根本上解决供求矛盾,如果说大家随时都能买到票,或者我排一会儿队就能买到这个票,没有人找票贩子。既然现在存在这个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还有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票贩子打击力度,而且在实践中我看到有关报道,有些票贩子实际上和铁路部门甚至公安部门进行勾结,这样影响会更加恶劣了,所以现在能够初步缓解一点的方式,就是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大打击力度。

网友为什么中国邮政平邮寄出的东西丢了就可以不负责任?

李海波 :他提到这个问题我想可能在我们邮政部门,比如你寄平信的时候,邮政部门内部有这样规定,丢了可以不负责任。我想这种条款应该属于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我寄出邮费,不管平邮还是速迪,平邮晚到几天,丢了以后不负责任这样来讲是没有法律依据。你选择方式,七天以内到,没有那么快,首先一个前提这个邮件平安到达,丢了依然承担法律责任,这种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应该是无效。

主持人 :当事人收集那些证据,平邮的邮寄单,但是平信比较难以取证。

李海波 :如果重要的信件尽量不要选择平邮,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比较好差。

主持人城管可以对违章停车的车辆进行罚款吗?

李海波 :城管部门按照现在管理体制,北京有一个执法部门,北京监察大队,集中了卫生、市政等有关部门执法条件,根据你们所在地政府,你们城管已经执行了以前交通管理部门执行了对违章车辆罚款执法权他就有这个权利,有的地区城管部门并没有这样权利,具体应当看当地城管执法部门是否已经赋予他执法权限,这个各地有所区别。

网友 :我们国家把依法行政提了很多年,您觉得我们法制是有了实质性进步了吗?

李海波 :这个问题提的比较宏观,我想网友包括我们很多公民可能对这个问题都比较关注。实际上严格来讲,在我们国家依法行政的进程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之所以我们国家选择这个进程,实际上就是总结了十年文革的惨痛的教训,由于我们民主与法制当时严重不健全,给我们国家带来严重灾难,从这以后可以说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取向一直以民主和法制作为基本的价值规范。依法治国的正式提出,是党的十五大在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报告里面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治国方略的层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可以说依法治国的一个核心层面,也就是依法行政问题。

如果说现在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包括1997年以来我们这个社会法制的进步方向,可以这样讲,在法制领域我们确实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从立法角度来看,现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基本上完善,基本改变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我们政府机构设置也进一步合理,基本上也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而且现在我们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很多的法律法规都要和世界接轨,都要符合全球性的规范,而且从普通的老百姓来讲,依法治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的运作方式也越来越规范,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现在力度应该也非常大。现在选择民告官甚至和政府管理部门对薄公堂,也是普通老百姓一种选择,这种观念可能在二十年以前都是不可思议的,所以这种观念的进步,我们社会整体进步,其中我们这个民主与法制逐步健全起到一个非常大的作用。

当然从依法治国对于我们国家来讲时间比较短,短短二三十年时间,现在我们国家在许多方面,法制确实存在着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从行政机关角度来讲,行政机关滥用权利,换另一个角度,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职能,行政不作为,管理低下,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逐步健全会逐步解决。

网友 :现在案子到了法院能够做出无罪判决的有多少?您做过无罪判决的案子吗?

李海波 :他主要是从刑事审判角度,现在法院判决无罪率各地不太一样,但是从全国来看应该是还不到1%。但是我想这位网友关心的这个问题,我们还不能简单的从百分比来看是否判决公正,因为无罪判罪率不高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随着我们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公安机关依法办事能力加强了,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办案违法行为纠正力度加大了,这样案子到了法院以后很可能等于说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质量的提高,必然他的无罪率相应降低。不是说公安机关以前这案子侦查中有很多漏洞,检察院没有纠正,到法院才发现这个问题做出无罪判决,既然前面效率高了的话,必然无罪判决率相应降低。

当然很多人关心无罪率还有另外一个层面问题,这个案子经过了公安机关,经过了检察院两级司法部门,到了法院以后,我们人民法院能不能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理这个案子,如果真的发现了公安机关查明事实里面有不正确的地方,通过法院能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因为可能最近有很多这样的案子也都经过媒体暴光,包括去年比较轰动的一个案子,经过人民法院几次审理,判的故意杀人罪,结果过了多少年被杀的人又复活了!实际上当时判的是错案,即使从当时来讲,在人民法院判决里面实际上有很多证据是不能认定的,可以这样讲,当时这个罪如果公正审理,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但是我们人民法院没有有效的发挥这种监督职能,等于说公安局经过检察院到法院这里顺水推舟,做了一个不是非常严肃的判决,如果这样造成无罪率比较低,这个需要我们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纠正这个问题。

至于我个人,因为首先我做的刑事案子也并不多,我办过里面也有两个做出无罪判决的,一个是前年湖北省博物馆原馆长失职罪案,经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无罪,这个判决当时我非常欣慰,也是非常公正的判决。前不久我在辽宁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涉及罪名是非法拘禁罪,公安局两次送到法院,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最后检察院还是起诉法院,经过开庭执政,实际上公安机关很多证据,我当时挑出很多漏洞,庭审情况来看正常判应该是无罪判决。后来我据法官了解,这个案子后来也经过地区法院的审委会,当时审委会一致讨论这个案子应当做无罪判决。法院做这种判决比较慎重,又向上级法院做了汇报,做了汇报之后上级法院不宜做判决无罪,建议法院将这个退回检察院,于是法院没有做无罪判决,将案子退回检察院,结果检察院将这个案子退回公安机关,又回到侦查阶段。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程序上来看,既然经过庭审,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做出无罪判决应该以判决书认为判决无罪,没有把诉讼案件送回检察院程序。这个我也有一点体会,现在想让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确实比较难,而且我们现在司法体制想让人民法院公正不受任何干扰做出判决确实有很大压力。

网友 :到处都说Z车头火车票能提前20天订,我从20天订到现在没有订到,我感觉很奇怪,这些票都去哪了?怎样才能拿到票?

李海波 :我们快过年了,很多人要回家,买不到票确实窝火。核心是供求矛盾,如果票有这样人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当然这是说一个比较理想化的。但是现在有这种矛盾,既然Z打头可以提前20天订,我从20天订到现在还没有订到,首先你这个票确实非常紧俏,确实非常难买,如果确实因为票源不够,确实因为旅客太多,那么我想我们广大的旅客也应该可以理解,因为毕竟我们国家发展受到限制,如果没有这么大运量,我们打个比方,一千个人只有一百张票,有九百个人买不到。这里面会不会有些正常我应该买到的,但是因为其他人走了后门,或者到了票贩子手里,或者因为铁路部门卖给别人,如果有这些违法操作,也就是说在供求矛盾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我们的有关部门做不到公平处理,这样我们的老百姓就会有怨气,我想从公正角度我们铁路部门包括公安部门应当对违法倒票加大打击力度,不应该公开透明。我们这个车站这趟五线路一共有多少票,这次发行多少,团体是怎么订的,有一个公式说明,这些东西没有一个幕後交易,没有后线操作,这样人们怨气少一些。如果实在买不到,等一等,确实没有办法。

网友 :有一位同学代同学买车票,收了5块钱手续费,结果这名学生被警方刑拘了,这个行为属于刑拘范围吗?

李海波 :我对事实解答一下,他只提到有位学生代同学买车票,收了5元手续费。这个来讲首先同学之间代买票应该属于一种互相帮忙行为很正常,而且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包括我自己也替人买过车票。5元手续费严格来讲应当是不收的,如果视为手续费。但是我想既然同学帮了忙,给5块钱辛苦费,路费,或者耽误你其他事情有一个类似于误工费应该不会纳入刑事拘留范畴,如果仅仅买了一张火车票收了同学5块钱肯定不应该刑拘,跟按照票贩子应该有所区别。如果仅就这个事实做出刑事拘留确实明显过重了。

网友 :收到假钞以后是不是自认倒霉?

李海波 :使用假钞肯定是违法行为,首先需要你收钱的时候尤其大额货币应该仔细货币,如果收到假钞回想一下,如果你记得是谁给你的可以找他,甚至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如果你发现自己钱包里突然有一天发现假钞不知道哪来,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收的,即使报警公安机关很难处理,还是怪你自己不够谨慎。

网友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李海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侵权赔偿以弥补受到损害为标准,我国民法学家,比喻为添坑原则,坑有多大就给你添平,你得到双分补偿这个应该是不可以的。

网友 :现在有很多违法事情地方都处理不了,如果北京媒体暴光就会好一些,可是我们也不认识他们,这个应该怎么办?

李海波 :作为律师,在我职业过程中也有很多当事人,一方面是找我来进行代理打官司,再一个,尤其外地人确实向我提出很多类似问题,你能不能你们一下找一下北京媒体,找一下焦点访谈暴一下王,这种心情很多人都有,从对行政行为监督来看,通过媒体尤其是重要需体进行监督,确实是一种非常有力方式。但是为什么当事人都希望来北京找媒体进行监督?尤其找焦点访谈,找中央电视台,目前媒体监督确实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你刚才说了北京媒体做了一些报道,为什么同样事实你们地方媒体不敢报道?实际上这也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对于当地政府违法行为,地方媒体不敢报道,不是当地媒体做不到,也不是没有本事报道,即使写出来,按照我们现在新闻媒体管理方式,对于当地政府报道,作为媒体来讲是非常慎重的,如果要涉及到一些非常重大或者敏感性报道,当地政府也会审查的。这样即使写好了,可能在总编那也推不去。

这个涉及到我们目前新闻体制的一个改革问题,今天我们谈到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当然涉及方方面面,但是从对新闻的管理,目前对于新闻媒体的管理并没有完全纳入一个法制化轨道,简单来讲,现在我们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新闻法,目前对于媒体的管理,基本上主要还是一种行政管理,不同的媒体,基本上纳入了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的管理,他从他的职能,从他的权限来讲法律上有所规定,人财物可以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政府对他有很大一种制约能力。

这个当事人也提到北京媒体就敢报道地方有些违法行为,很简单,地方政府管不了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这个相对大一点。即使北京媒体不像你想象那样理想,它也不是万能,作为它来讲,也不敢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事实我就完全可以客观公正报道,他也会受到有关方面限制。这个问题不是一个个案,应当是一个大的体制的问题。现在我们新闻体制可能也要做相应变革,我想如何加大媒体的独立性,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他们进行管理,这应当是一个大的方向。

网友 :总是觉得法院管起老百姓的时候还可以,可是对政府的行为好象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因为民告官一直就是很难,咱们国家什么时候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三权分立?

李海波 :这个问题很敏感,首先法院对政府的行为的监督性,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在我国目前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有行政监察法,你对政府行为如果不满,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通过有关的信访渠道,通过上级政府进行监督。

当然这种监督从现实来看确实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我记得上次做节目的时候我也谈到了,既然要监督,前提是我能不受你的控制,就算两个人来讲,一个人是受另一个人管制和约束,然后你还让他监督另一个人,这在逻辑上行不通。实际上法院也是这样,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是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监督职能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限制。目前虽然确立这种原则,我们国家现实中这种原则落实实际上并不充分。这个可能大家都知道,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基本是受到同级的人大或者政府的制约,法院的独立性并不强,它的人财物看当地财政,当地党委,当地组织部门对他都有一种约束,这种情况下法院毫不考虑,我做判决的时候完全以法律公正性做前提,不受地方保护,这样也不现实,还是一种机制和体制问题。

关于这方面,最后人民法院近几年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其目标就是如何加大镇压法院审理独立性。刚才这位网友提到什么时候能够三权分立,三权分立首先从政治原则上来讲肯定不是我们国家目前司法体制或者政治体制改革方向,因为我们即使要改,加大法制或者民主的进程,也不会采取一种三权分立方式,因为这个有我们国家政治特点。

网友 :北京前不久京广桥塌了一个大坑,这里面有没有政府违法问题存在?

李海波 :这个肯定是北京市民提的问题,京广桥这个问题北京人每个人都知道了,当然从现在来看,应该是没有政府的违法问题,我想广大市民也应当相信政府对这个事故的处理,也不要说无端进行猜疑,说有个事就是政府违法问题,现在来看应该是没有。

当然这个事情也能反映其它方面,政府从管理角度确实存在漏洞。我记得前两天报纸的报道,王市长在人代会上也讲到了,这个事情出来以后,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处理这个问题,因为地上塌了一个坑,涉及到不同部门,有很多管线,实际上当这些部门到这里的时候很多管线连图纸都没有,这个线归哪家管,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当时并不是非常清楚,各个部门之间衔接也不是非常流畅,最终肯定以市政府名义成立一个指挥部,几位市领导在这里坐镇,等于说最终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把属于自己本职能部门内的事完全弄清楚。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反映目前,包括我们北京市包括其他别的城市,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确实欠了很多帐,因为京广桥可以说是北京最繁华一个地方了,上面是高楼大厦非常漂亮,但是人们不会看到,在这个桥的下面,地下管道有些还是五十年代一些老的工程,现在都面临着一些老化问题,有些需要更新,可能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过于重视表面上我们城市建设的多么漂亮,我记得王市长他用的话是不要搞的表面上富丽堂皇,地底下却乱七八糟,这可能是他的原话。这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因为很多,我不是说北京这个事情,包括很多别的省市也是,前一段媒体做了很多报道,所谓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把表面上的东西政府非常重视,结果那些看不到的,但是对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我们的利益影响非常大的问题往往并不是十分的重视。

这次事故发生以后,我也记得相关的部门也做了很多调查,做了很多规划,以后因为我们还要建设奥运村,我们还要建设中关村园区,以后再不要遇到这样的问题,地下管道的问题,需要时间。

网友 :我现在想先买一张站台票混上车再补票可以吗?这样违不违法,如果被抓的话会被罚款吗?

李海波 :因为站台票从它的性质来讲就是送站的,你的朋友如果说行李太多拎不重,你买站台票送他上车之后及时下来。如果你用站台票混上了火车,肯定是违反火车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如果你被抓,肯定是被罚款的。

当然也不能把这个违法行为过于严重化,因为他毕竟只是逃一个票,罚了款,刚才提到卖了一张票进行刑事拘留,这种违法行为属于普通违法行为,不应当处罚过重。

网友录音、手机信息,还有QQ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李海波 :这几个证据形式应该是不一样的,录音以前按照规定是不应当作为证据,但是前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个司法解释,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当然一般来讲,录音就仅凭一个录音很难认定一个事实,他做证据也是一个辅助的证据,你得有其它的证据作为印证,当然你的录音作为一个佐证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当然有一个前提,你录音取得程序,应当是合法的,你不能说把录音笔偷偷藏在人家房子里或者人家办公室里做一个录音,因为这种形式只能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采取,一般普通老百姓通过这种方式取证肯定是违法的。当然做电话录音或者我当面谈话的时候做一个录音,这应该是可以的。

手机信息、QQ记录,作为证据来讲应当是也可以使用,没有问题。但是同样,通过这一个信息很难单独认定一个事实,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式进行补充。

网友 :政府贴出公告要我们这一片进行拆迁,我可不可以到法院去告政府的拆迁行为?

李海波 :关于拆迁问题也是目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集体性上访、告状一个经常出问题的领域。因为他仅仅提到政府公告让他们进行拆迁,并没有提到这个拆迁是否合法,对合法性我很难进行答复。如果仅仅有这样一个公告,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个地方根据整体规划需要拆迁,作为普通市民应该服从政府的决定。如果仅就拆迁的决定,从性质上来讲,这个告应当是一种抽象性的行为,他针对的是这一块,对告示本身,应该是不能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说政府部门拆迁,已经拆到你们家了,你不拆,对你进行强制拆除,这个行为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这个行为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

网友 :现在法律规定太多了,有的彼此都相互有冲突,我们怎么样才能知道该适用哪一个?

李海波 :这个问题可能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有这个概念,因为现在各种媒体也非常多,在报道中相关的法律确实太多了,现在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家级法律,行政法规可能就有上千部,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你分辨其中哪些效率高的,哪些效率低确实很困难。按照我国法律体制,我们是一种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按照我们国家来讲,法律文件效力是高低之分的,效率最高毫无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宪法之下应当是全国人大或者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做的全国性的法律,在法律之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往下面,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的法规,但是也不是所有人大都有立法权,应当是省级或者较大市的人大部门,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利。

再往下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比较大市的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再往下文件严格来讲就是不具有法律这种性质,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如果说这些文件之间互相冲突,作为老百姓实际上很容易分辨,级别高的效率就高,地方政府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规定相违背,毫无疑问适用国务院规定,如果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法律相冲突就应当适用全国人大规定。

网友 :在行政诉讼中我可以和行政机关和解吗?

李海波 :首先从行政上来看,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调节或者和解的程序,你和解,一般来讲在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或者当事人私下进行和解。但是如果说你已经提起了刑事诉讼,尽管法院不会主持调节程序,如果你和行政尽管达成一种默契,行政机关对你的行为进行解决了,你也认为这个东西可以接受,你可以以另一种方式,比如你去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这样这个矛盾也解决了,问题也解决了,实际上这也类似于和解。

网友 :现在有许多事情发生严重后果以后政府才开始重视起来,为什么不可以实现先行的完善和处理?

李海波 :这个问题也反映我们一种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因为我们的认识,总是在不停的通过实践来进行检验和提高的,一个问题可能在现有的情况下,我们的认知能力或者我们处理问题的能力是有限制的,如果在实践中发现我们以前的这种方式不符合这种进步的方向,或者说有些问题,我们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改正,来进行改进,同样作为政府管理也是一样,以前可能政府行为方式可能延续十几年,没有发现相关问题,可能有一个突发事件,造成你既有的行为规范已经不足以处理这种新的问题,你的行政能力,你的行政管理方式,必然也要向前改进。

实际上近几年我们国家有很多事情非常明显反映这个规律,比如前几年非典,非典前后对于我们政府处理应急能力来讲是有一个质的飞跃,以前如果说有重大的疾病或者疫情,很可能我们当地政府考虑到,这个事情如果我公开了可能会造成不稳定,老百姓会不会人心惶惶。但非典这个事情出来以后对于我们政府来讲经受一次严峻考验,经过考验之后我们行为方式有了很大改进和进步,政府行为公开性,及时向老百姓通报疫情,及时对新的问题进行处理,应当是形成一个共识,再以后我们遇到了像现在还没有过去的禽流感,经过以前非典考验,我们政府行为能力有了很大提高,遇到这种事情,我们各级政府按部就班,有质有序进行处理,实际上这就是一种进步。

网友 :我的一个亲戚前不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们可以去法院起诉公安机关这种行为吗?

李海波 :因为他提到的是刑事拘留,首先拘留有两种,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都是公安局,但是公安机关在做出这种不同的拘留决定的时候,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如果做出行政拘留,这时候他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他的行政拘留,毫无疑问是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如果公安机关在做出刑事拘留的时候,这个时候他是一个司法部门,他履行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而不是行政诉讼法。因此如果对于刑事拘留,不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讲,你可以向人民法院,但如果这个阶段你应当是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提出,这个问题我们有异议,客观拘留错了,要求上级机关进行纠正。

网友 :我们人治的传统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好象从国家到单位甚至到家庭都已经习惯专制,要建立法治社会恐怕很难,李律师怎么看待?

李海波 :今天我们谈到依法行政,很多人这样问,我们是不是真正法治国家,如果建立一个完善法治国家需要多长时间,这个想法是正常的,应该是很长时间,我想比登月球还要难。当然文化传统的改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继续发生,如果我们要建立的法治社会,也必然是根植于我们文化传统之中的法治社会,肯定是不同于一种西方式的法治文明。同样是法治,我们不能脱离我们民族的传统。

但是我想尽管我们以前有几千年的专制的传统,从中华文明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包容性非常的文明,发展几千年过程中也在不断吸取新的外来文化,这也是我们文明一个特点,也是一种优势,我想既然我们国家发展到现在,已经选择了法治的方向,而且从我们国家来讲,从国家领导人到我们广大的老百姓,依法治国的观念,应当是一个已经深入人心的一个概念,而且现在我们也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你要建立市场经济,必然要求一种法治经济,可以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们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这种法治化的完善,也会逐步进行提高。我想这个过程肯定不会短,但绝非不可能实现。

主持人 :谢谢李律师。春节降至,我们新浪爱问知识人频道,以及嘉宾聊天室所有节目组成员祝大家新年快乐,咱们节目下一期也暂停,在春节过后再与广大网友再见。

李海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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