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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卢民于2005年9月30日(星期五)13:00-14:00 时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为网友解答处理债务的法律技巧问题(二)
  向嘉宾提问
现场视频:  
一(宽带 窄带)

总结上一期网友问题、债务人的弱点有哪些方面、如何了解债务公司的信息、解答家庭债务问题、债权如何得到有效地实现。

二(宽带 窄带)

解答自然人借贷中的证据保全问题、合同法中的代位权问题、与赊销有关的法律问题、侵权置债的问题。

三(宽带 窄带)

解答垫资施工问题、建筑行业内的合同问题、隐名股东的问题、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的问题、租赁合同问题。

四(宽带 窄带)

解答财产保全问题、合同履行抗辩权问题。债权转让问题、动物置人损害的赔偿问题、管辖权问题、合同法中债务履行期限问题等。


访谈记录

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我们曾经做过一期关于处理债务的法律技巧节目,网友们一直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提的也比较多,所以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卢民律师,在线为大家解答处理债务的一些法律技巧。

卢民: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新浪的爱问和网友们就债务处理技巧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

主持人:前一期网友评论中我们发现有些问题非常棘手,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不知道卢律师怎么看待棘手的法律问题?

卢民:之所以网友问题显得比较棘手,主要是因为网友在现实生活中或者在实际经济往来中没有这种商业风险的防范意识,一旦出现债务纠纷,找不到解决债务纠纷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或者虽然意识到了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是什么,但是不会采取一些有效和合理的措施。

根据网友在上一期和这一期提的比较集中问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有的网友说自然人借款之间没有借条怎么办?说明这位网友意识到了借条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解决债务纠纷中它的一个重要作用。还有的朋友问债务拖欠的时间比较长了,担心债权得不到实现怎么办,说明这位网友意识到在债权中主要障碍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不会采取合理措施搜集证据,时效终止、终端或延长的情形。还有的网友问题集中在找不到债务人,找不到债务公司,通过我处理债务纠纷经验来看,找到债务人和债务公司都是有许多办法的,对债务公司关停并转我国的相关法律和规章都规定很多处理办法,从我处理债务纠纷经验来看,任何债务纠纷都是有突破口的,有的债务人找到律师陈诉案情的时候显得非常沮丧,当我们律师听到他介绍案情的时候,也感觉到处理债务,实现债权可能性希望也是非常渺茫,但随着律师工作逐步深入,经常会找到一些峰回路转的感觉,从我处理债务纠纷经验来看,我感觉处理债务纠纷它就像打一仗没有硝烟的战争一样,既然是战争,作为债权人来讲就要全面了解债务人,了解债务人不还钱真正原因和他的心理,有效的制定一些战略和战术的问题,如果你想通过非诉讼方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协商、谈判方式解决,债权人可以抓住债务人的弱点,只要抓住他的弱点,击溃他的心理防线,债务人就会乖乖把钱还回来。如果你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务一定要有一套科学诉讼方案,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通过利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债权人保护措施实现您的债权。

主持人债务人的弱点,一般都会体现在哪些方面?

卢民:债权人的弱点可以说非常多的,从律师处理债务纠纷经常用到的,经常考虑到的,或者比较容易发现的债务的弱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个就是从法律责任这个层面来看,比如债务人持延付款他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他要按日支付预期的利息,甚至严重一些要解除合同,更有甚者要被追究合同诈骗的形式责任。对于一些正常经营的公司,他如果欠债不还,他面临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一个正常运营的公司他的资产和债户被查封和冻结,这是比较有效的一个手段。

再有如果是债务人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他个人业务和收入从家庭的业务收入混为一体,他要面临着以家庭共有财产形成债务的风险,这是我们从法律责任层面可以找到的一些弱点。

我们可以从企业的性质上找到债务人的弱点,比如说债务人是一个国营企业,国营企业领导比较看重的是政绩,有上级主管部门,当你把国营企业恶意欠款,资信不良情况反映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时候,往往能够促使国营企业尽快还款。再有如果你所面对的债务人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联营公司、合伙企业,你可以利用他们股东公司之间相互制衡的这样一种关系,把公司恶意欠款情况反映给各个股东公司,这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再有一点可以抓住债务人弱点,从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我们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成阶梯状分布的,最高是股东会,依次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经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有一些债务得不到解决,往往卡在个别部门或者个别负责人手中,当你把欠款情况向上一级反映的时候,往往这个债务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再有一点,个人也好,公司也好可以利用他的信誉,商业信誉,以及公司正在运作的项目合作伙伴找到突破口,比如说有的公司正在运作一些大的项目或者他有一些常年合作的大客户,他在这些大客户面前要保持这种非常良好的商业信誉,当你把企业这个自信不良的情况反映到他的客户面前的时候,可以说对债务公司来讲这个影响是致命的。再有有些企业有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营业资质,比如建筑企业的经营资质,医疗企业的经营资质,这些经营资质都是跟它的经营状况相挂钩的,把它资信不良情况反映给行业主管部门往往的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以上总结的比较常见的能够抓住债务人弱点的地方,当然这种债务人弱点体现在方方面面,根据每个案件不同之处,去寻找债务人的弱点,关键债权人全面了解债务人,了解债务人信息越全面,越能够抓住弱点,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越大。

主持人:您刚才介绍的比较全面,但有些网友可能会发出这样疑问,我对债务公司了解并不是很多,我可以通过一些什么样的途径搜集这些信息?

卢民:我们讲现在社会是信息社会,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他在这个社会中生活,从事生产经营,势必在方方面面留下各方面的信息,如果想搜集到债务人,他是个人通过个人信息,可以通过他的身份证、户口本,通过他的工作单位,所在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通过通过他身边同事、朋友了解他身边一些状况,如果负债是一个公司,最直接的方式当然到工商管理部门去查询他的工商档案,工商档案往往是能够全面的反映出一个企业各方面的情况,包括注册资金的情况,股东,以及出资比例,除了了解去工商查询,去工商查询大家要注意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工商查询没有向社会公众放开,如果查询必须委托律师进行,除了工商查询这个手段之外还可以进行网上查询或者电话查询,或者是亲自登门到公司了解情况,办法非常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网友父亲欠债已经被法院起诉,儿子长大以后不为其还钱可以吗?

卢民:这位朋友的问题涉及到家庭债务的问题,我们说话要看父亲的欠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这个儿子不用承担返还责任,清偿责任,如果父亲的欠债,比如他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是私营企业,他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往往也会盼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偿还,但是要为家庭生活其他成员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生活费用。

这位朋友问题还涉及到继承的问题,如果这个父亲去世了,儿子用不用来偿还父亲生前遗留的债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儿子放弃继承权,儿子是不承担清偿义务的,如果儿子没有放弃继承权,他要在继承父亲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父亲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儿子对于额外的部分是不承担清偿责任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父债子还的传统说法在现行法律中不是那么规定?

卢民:父债子还只是一个传统说法,但现实生活中没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请问卢律师如果找到不债务人,但欠款事实比较明确,我应该怎么办?

卢民:这个问题问的比较笼统,对于这个问题,找不到债务人问题我在上一期已经介绍一些找人具体方式和方法,我通过介绍一个我处理过比较成功的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给这位朋友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这个案例是我在去年的时候做的,债务纠纷发生在北京一个照相器材公司和天津的一个经营照相器材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后来个体工商户欠了北京照相器材公司三万多元钱就跑了,不见了,我也是通过帮助这个照相器材公司处理其它一个法律纠纷,照相器材公司老总跟我说起来这个事,因为拖欠时间比较长,两年多了,问卢律师能不能想想什么办法,当时我问北京照相器材公司的老总,我说你有什么资料?他说只有债务人的个人身份证,还有他的手机,还有他的固定电话,但是债务人手机和固定电话都已经停了,都已经不用了,也就是说有效的线索,就是说他的证据,就是说他的身份证,我说你把他的身份证给我传过来吧,当天下午北京照相器材公司就把债务人身份证传到我这里,债务人身份证登记的是河北某市某县某村,通过电话查询,通过当地 114 查询到当地镇政府电话,但是这个人住所村委会,村子电话没有,我通过向镇政府询问,问到了村委会的电话,当我给村委会打电话的时候,村委会说个体工商户在外面做生意,很多年也不回家,父母以前住在村里,现在搬到县城里去了,他们家在村子里还有一些亲戚,我说你把亲戚电话告诉我,村委会就把他家亲戚家电话告诉我,我通过他亲戚问到父母在县城的电话,我给他父母在县城打电话,当然我没有以律师身份,是以个体工商户一个朋友身份,了解到几点信息,一个就是问到了债务人的手机,并且还了解到这个债务人在天津花三十多万买了一个底商进行经营,还了解到他的固定电话是多少,座机是多少,我就给债务人的单位打电话,当时接电话是普通人员,我说找一下老板,老板接电话,我说你是某某人吗?他说我是,你是哪里?我说我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受北京一家照相器材的委托,就你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处理,当时他接到我电话的时候感到非常诧异,他第一句话问我,你怎么知道我电话的?我说这个问题并不重要,关键是你打算如何处理你跟照相器材公司之间债务,当时他显得很激动,他说我欠任何公司钱,你找错人了,当时就把电话放下来了。

从我处理债务纠纷经验来看,这时候其实债务人虽然表示的气势很凶,但是其实他现在的心里出于一种非常恐惧的状态,第一点他不知道律师如何获得他的电话的,第二他不知道律师还掌握什么其它信息,第三他不知道律师采取什么样措施,这时候他还怀着一种侥幸心里,不还钱,我给他手机发了一个短信,我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已经涉及到非法诈骗,如果你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想骗取对方钱财,你在 24 小时以内与我联系,商讨解决债务的方案问题,如果说超过 24 小时,我要到公安局报案。

然后债务人在接到短信,我发出这个短信十多分钟之后把电话给我打过来,这时候态度转变了,你说是不是北京某某照相器材公司那笔钱,这时候他说的等于自己给自己找了一个台阶下,我说对,就这笔欠款,他说是这样,因为拖欠时间比较长了,刚才一说我也没有想起来,我说您现在想起来了?他说我想起来了,我说你打算什么时候还?他说律师并不是我不还钱,我家里现在做买卖赔了不少钱,我孩子上钱,媳妇还有病,家里父母还有病,现在的确没有能力还,跟我诉苦,说的半天,我一句话没有说,等他说的差不多的时候,我插了一句,我说如果你没有钱,你买商铺花的三十多万从哪里来的,然后对方一下愣住了,沉默不说话了,我也不说话,这样僵持能有一分钟,然后这个债务人就说,卢律师你什么都不要说了,你告诉我那边的帐户,但是你们律师事务所必须给我一个证明,证明我把钱还他了,这个没有问题,我把照相器材公司帐户告诉他,并且要他汇款之后把汇款的凭证传到律师事务所。

从接手这个案件到最后的圆满处理,也就是将近不到两个小时,我想通过这个案例说明什么?如果债权人找到不债务人,是不是债务解决希望一点没有?我们回答并不是这样,关键看你处理技巧问题,只要你能够抓住债务人弱点,能够突破他的心里,你的债权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

网友:还钱后还没有把欠条给要回来,现在他又来找我要钱,还说要告我,那我应该怎么办?

卢民:这个问题在民间自然人借款之中也是比较普遍的,大家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意识观念并不是很强,当你借款的时候你向对方出具一个欠条,但是还款的时候对方并没有把这个欠条还给你。对方的理由可能很多,比如他说借条遗失了,或者欠条无所谓,不重要,但是你确实把钱还给他了,这时候你收集其它相关证据,有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欠条只是书面一种,你可以通过相关一些物证,再有可以通过私下给他打电话,做一个电话录音,把当时还环情况在电话中予以确认,录音也是被法院认可的。

网友:请教一家酒店欠我们单位装修工程款二百万元,拖欠快一年,酒店称另一家开发商欠他钱没有给,所以无力还款。我们单位又找到开发商要钱,开发商我们之间没有合作关系,要还钱只能向酒店还,我们了解开发商一个月后就还钱给酒店,但酒店不能还给我们,我们可以让开发商直接把钱还给我们吗?

卢民:你们单位是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的,要求开发商还款。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的问题,代位权是债权人实现债务有效方法,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索取欠款的权利,代位权突破合同的限制,对债权人人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这位朋友说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要求债权合法,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权人人自身的债权,根据网友的介绍,我认为他是符合,你们单位直接向开发商索要欠款是符合代位权相关规定。

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行使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根据这位朋友情况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我可以给这位朋友提供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在你们确认开发商有还款能力,并且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前提下,你们单位可以与酒店签一个债权转让协议,由酒店将他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你们单位,然后你们直接向开发商要钱。另外一种方案,你们单位酒店和开发商三方签定一个第三人履行协议,这种协议内容是什么?由开发商代酒店还你们单位的钱,如果开发商没有代酒店履行这个还款义务,酒店仍然承担还款义务,这两种方案都能够确保开发商向你们单位还款。

主持人:如果酒店和开发商不配合,咱们只能走诉讼程序?

卢民:根据这个案件中这位朋友所讲的情况,应该是开发商有还款能力,并且有还款的意愿的,我觉得如果通过非诉讼方式就能够妥善的解决。

网友:卢律师您好,我们企业销售一直是现款现货,但是销售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很多大客户要求赊销,我们公司现在也打算用赊销的手段,请问如何才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卢民:这位朋友的问题涉及到赊销的问题,赊销是现在企业很多采用的一种营销手段,它对于企业扩大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的份额都是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

赊销带来必然的问题,企业应收帐款管理问题,目前企业应收帐款无法正常回收,也是形成大量债务一个主要原因。如何能够保证有效的回收应收帐款,合理进行赊销,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个方面从企业内部管理上来看,应该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信用部门的职责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先对目标客户进行资信调查,确信一个受信的额度和赊销比例,如果发生不能回收的情况派人及时跟进,及时回收。同时处理好企业内部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 避免销售部门为了扩大自己业绩盲目进行赊销,以上从企业经营管理上来看。

从外部来看,法律角度来看,要想避免应收帐款无法回收的风险,我们讲最好方式,适用一些担保的制度,比如说要求对方提供定金,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或者提供抵押、质押等等采取担保措施,这种担保措施对于应收帐款的及时回收是会起到非常主要的和积极的作用的。

网友:去年十月我借给别人七万元,借条上写明了是 11 月还,但 12 月的时候这个人还是没有还的意思,我就要他写了一份还款计划,每月还七千,一年内还清,但他写了计划了,就失踪了,钱一分没有还,他家里的财产也转移到别人的名下,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追回我的钱?

卢民:在债务人无法找到了,我们讲你要想有效找到债务人信息,你必须要去全面了解债务人信息,比如能不能找到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单位、地址,能不能通过他身边朋友、同事了解相应信息。

主持人:尽量多搜集一些有效信息。

卢民:这个问题在上面已经回答过了。

网友:我老公在家门口被楼上掉下来的锤子砸伤了,当时看到四楼窗户有一个人影,我找到四楼的住户,但是他们不承认这件事情,现在我老公医药费花了三千多,并且半个月没有上班了,请问卢律师我应该怎么办?

卢民:这位朋友问题涉及到侵权置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比较普遍。这位朋友所讲的案例中,如果你能够确定四楼掉下的锤子把你砸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进行人身赔偿,如果你不能确认,这里涉及到民法通则上规定一个特殊侵权问题,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导致损害,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这个案件中锤子是由谁落下来的,你不清楚,所有有可能掉下楼的用户都有可能向你承担责任,除非他能够证明这个锤子不是自己家的,在这种特殊侵权情况下,适用的原则是规则倒置的,这位朋友所说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的问题应当都在赔偿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的问题,无论医疗费、误工费,还有住院期间营养费、护理费这些都是在赔偿范围内的。

网友:您好卢律师,我的债务问题比较复杂,想和您详细的探讨,您方便留一个业务咨询电话吗?

卢民:当然可以,如果这位朋友觉得债务的问题比较疑难,可以在咨询节目后拨打电话, 13311380308 。

网友:我们是建筑公司,在 2002 年的时候接了一个工程,工程款大概是五百多元,由我们公司垫资施工,并且签定两个施工合同,一个合同拿到建委备案,但另外一个比那个低很多,因为工程款拖欠很长时间,现在我们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欠款。请卢律师根据上面情况帮助分析一下。

卢民:根据这位朋友所讲的情况,一个是垫资施工问题,一个是建筑行业内的合同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目前建筑行业内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造成建筑行业工程欠款一个比较主要的原因。

第一个问题,关于垫资施工的条款的法律效率问题,在以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承认垫资施工的条款的效率的,因为根据建设部曾经颁布过禁止垫资施工一个通知,所以说这种做法在以前司法实践中不被承认的。但是 2005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一个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了垫资条款不在为无效,确认了它的垫资施工的条款的一个有效性,并且还要保护垫资方的垫付资金的利息,它的利息计算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来计算的。

至于这位朋友所说的第二个问题,签了两份合同,就是我们俗称的黑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定两份合同,一份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拿到建委备案,另外一份是发包人根据自己的优势地位签定的,低价工程价款,缩短周期,对发包方非常有利,对于施工方不利的,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最后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同样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所签定的建筑工程合同是有效的,否定你们私下签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

网友: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出钱承包了一个煤矿,当时注册一个公司,由于其中有一个朋友身份比较特殊,当时注册公司的时候没有登记他的名字,但是我们内部签了一个出资协议上有他的名字,而且每年都给他分红。后来公司亏损了,这个朋友就不承认他是股东,说他投的钱是对公司的借款,让公司还他这个钱,请问我们有权利要求他来承担公司的亏损吗?

卢民:这位朋友问的问题涉及到隐名股东的问题,这个问题关键取决于股东身份的确认,如果确认他是股东,他当然要出资款承担他的债务。如果没有确认股东,法院会判决你们之间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公司隐名股东问题,所以在我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不承认隐名股东的。但现在司法实践已经突破这种限制,只要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出资的情况,并且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分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会确认他的隐名股东的身份。既然确认他的股东身份,他的出资款当然是工资的出资款,应当还债务。

网友:我们公司有一笔欠款,欠款公司解散了,我们了解到这家公司资产新设立两家公司,一个是灯具公司,一个是工程公司,由于以前解散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程公司继续负责,我要求这家新公司还钱,可是后来我发现者家公司根本没有还款能力,我想去灯具公司要钱,但是灯具公司说新成立两家公司没有协议,以前都应该归工程公司负责,我应该怎么办?

卢民:这位朋友所讲的问题涉及到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的问题,这种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普遍的。可以明确讲你是可以想灯具公司主张您的债权,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把有优良的资产放到其中一个公司,把不良债务放到另外一家公司,通过这种方式逃避还债能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分离之后,如果对分离前债务没有同债权人达成协议,要分离后的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这位朋友所讲情况,应该是解散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规定,公司解散要经过清算,没有清算,以前的债务没有与分离后的公司达成还款协议,或者没有达成由哪家公司偿还债务协议,根据公司法、合同法规定,新立的公司他们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你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司作为被告来主张您的债权,同时可以把这两家分离后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网友:我有一个朋友最近租了一个门市房,做饭店生意,经营不太好,包给四川人做火锅,饭店还是用我朋友原来执照,每次交房租的时候是由四川人交给房东,后来房东说我这个朋友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转租了,所以和我朋友解除合同,所以要求我朋友支付违约金,经过我的了解房东想拆迁,房东想出这个方法,请问我朋友是违约吗?

卢民:涉及到租赁合同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对这位网友朋友承租人,他对承租房屋没有处分权,所以承租人转租房屋行为应当是一种效率待定的民事行为,承租人他转租房屋如果是事先经过房东的同意或者事后取得房东认可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承租人事先没有进行房东的同意或者没有取得房东认可,这种转租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您所讲的案件情况,因为房东事后收取了四川人的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应当认为这个房东他是以他的实际行为来认可你的朋友的转租行为,所以你朋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既然他转租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牵扯不到违约问题,你朋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网友:请教有一家民营的公司拖欠我一笔货款几十万,要了很长时间,后来这个民营公司的老板跟我说他们的资金压力很大,还款没有戏,可以把欠我的钱折价入股,一方面可以分红利,另外一方面公司资金多了可以把我股权收购回去,可是我咨询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债权入股,我如果用债务入股将来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卢民:应当来说这种方案是没有什么法律障碍的,债转股最早在我国是政策性制度,国家组建了几个资产的管理公司,来专门处理银行的不良债务,债转股是一种处理银行,国有银行不良债务一种形式。

对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虽然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债权入主公司,但是公司法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有财政部有一些文件都确定债转股合法性,也就是说你在现实中,如果你采用这种方式把债权入主公司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合法的。需要提醒这位朋友注意,债权转股权,一般采用公司增资扩股方式,如果你想入股这个企业,第一个应当由公司内部股东达成一个增资扩股协议,第二个专业律师事务所有变更报告,最后到工商局登记,并不是私下签一个协议就能完成这个过程。

网友:请问在拿到胜诉判决书以后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卢民:可以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一种是诉讼财权保全,另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通常理解诉讼财产保全在判决生效之前采取措施。但很多情况下由于财权人没有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他拿到一个胜诉的判决之后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间有一段期限,债务人利用中间这个期间,抽掉资产,转移债务,降低自己的偿债能力,为了这个避免这种事情实现,最后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判决胜诉之后可以申请保全的。

网友:我们公司出售配电箱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压了我们十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开发商一直正常使用,到了该对质量保证金的时候,开发商说有几个配电箱质量出了问题,就是几个零件的问题,就算更换这几个零件花费几千元,请问我们告开发商有胜诉把握吗?

卢民:应该有胜诉把握,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履行抗辩权问题,有很多债务人不正当利用合同履行抗辩权逃避债务,您这个案例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开发商提出质量异议,是否超过质量异议期限,如果超过开发商主张不能够成立。第二开发商行使的抗辩权是与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规定有三种,一个是同时履行,还有先履行抗辩权等等,这个案件中开发商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的,另一方履行相应有关要求。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几个零件不合格,修复费用也就几千元,更换费用也就是几千元,也就是说开发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只能拒绝零件部分的几千元,而不能拒绝支付十万元。

网友合同欺诈要严重到什么程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卢民:这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属于一个难点问题。我们都知道在合同法律规定责任有三种,一种是民事责任,还有一种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中有合同欺诈,刑事责任中有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一个欺诈行为究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诈骗的刑事责任?我认为最关键一点,看双方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第二点就是看双方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民事欺诈行为是有真实交易关系存在,只不过对方为了谋取正常交易以外的额外一些不正当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钱财,并且列举几种情况,比如利用虚假的身份签定合同,或者提供虚假担保,以及骗取对方财务后逃逸的。至于说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我认为现在没有明确标准,还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出台。

网友:请教一个租金的问题,我欠房地产公司的租金六十万,房地产公司欠建筑公司的钱,他们之间签了一个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直接向建筑公司还款,我也在协议上签字了,但是我后来发现房地产公司多收我水电费五万元,因为我的六十万还没有还给建筑公司,考虑到要求房地产公司退五万元水电费挺困难的,所以我就只给建筑公司 55 万,而让他直接向房地产公司要另外的五万元,这种做法可以吗?

卢民:这位朋友的问题涉及到债权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是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这位朋友说的案件中,这位朋友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了,应当这个协议对这位网友已经生效了。

在债权转让案件中,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抗辩权和抵消权是可以想新的债权人来行使的,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没有把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你正常应该只还开发商 55 万元就可以了,因为开发商多支付了五万元的水电费。如果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了,你对以前开发商的抵消权和抗辩权是同样可以想建筑公司来行使的,所以说您只需付给建筑公司五万元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网友: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个月,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正常工资以外,我可以主张其它的补偿吗?

卢民:可以要求补偿,因为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部颁发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不满一年,要按一年标准发放。这位朋友所讲的情况,他在工作单位工作了十个月,不满一年,工作单位应当给你补偿一个月工资。

当然这个是有例外情况,比如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正处于一个试用期,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主持人:这位网友的问题提的不清楚,是属于正式工作十个月还是试用期?

卢民: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他已经工作十个月,应当有正式的劳动合同。

网友:请问我的妹妹被校区的狗咬伤,狗的主人说是因为我妹妹上去逗这个狗才被咬的,所以不同意赔钱,我妹妹应该怎么办?

卢民:这位朋友涉及到动物置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动物置人损害也是一种特殊侵权,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一种无过错的责任原则。

主持人:这个无过错是谁无过错?

卢民:要求加害人,不考虑加害人有没有过错,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他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是有例外情况,如果动物置人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你上去挑动这个狗,上去打这个狗,被狗咬伤了,对方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举证责任是要由对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里告对方狗主人,这个责任你逗没逗狗,有没有逗狗行为,由狗主人承担,只要证明你妹妹被宠物咬伤可以。如果狗主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你妹妹有逗狗行为,他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卢律师您好,我们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定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我们公司在朝阳区办公,对方的公司在大兴区,对方公司一定在合同争议条款上写明法院是海淀法院,我们担心这中间有什么问题,但是还想签这份合同?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卢民:这位朋友问题涉及到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议来确定管辖的。这时候在双方签定合同的时候,往往一方当事人会选择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法院来确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是他只能选择以下的这几个地方,原告的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还有一个是标底物所在地,只能在这五个法院中选择,并且合同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公司和对方公司交易金额非常大,根据北京市法院的立案标准确认,可能要应当由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你们之间虽然约定了有海淀法院管辖,这种管辖也是无效的。

再比如说你们的交易涉及到不动产,不动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属于一个专属管辖,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面所讲的情况,这位朋友可以分析判断一下,你们签定这个是不是有效还是无效的,如果它是无效条款你们公司可以放心大胆和对方签定这个合同。

网友:卢律师,在借条上没有标明归还日期,但是口头上是两年之内还清,在两年后问这个借款人还,借款人一直不还,还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卢民: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法中债务履行期限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人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标明日期,双方对还款日期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位朋友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至于说诉讼时效问题,因为还没有超过两年,这个不存在诉讼时效法律障碍。

主持人: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们这期节目到这,祝大家国庆节快乐。

卢民简介

卢民,1976年生,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并辅修财务会计专业两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公安机关工作三年,后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主要业务领域是处理合同纠纷、商帐催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期间以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协商、谈判)处理债务案件近百起,为企业和个人挽回大量经济损失。常年担任几家大型的生产型企业、零售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协调企业的信用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经管部门,参与企业商业风险控制和信用体系管理,积累了处理债务纠纷的丰富经验。如果您的企业正在为应收帐款居高不下、现金流紧张而苦恼,如果您正为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不到实现而困惑,希望本人办理债务纠纷的经验能给您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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