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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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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宽带 窄带) |
律师自我介绍。解答如何签定劳动合同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劳动仲裁的问题等。 |
| 二(宽带 窄带) |
解答复转军人的问题、职业病和工伤的问题等。 |
| 三(宽带 窄带) |
解答劳务关系问题、退休的问题、临时工的问题、劳动期限的问题、试用期的问题等。 |
| 四(宽带 窄带) |
解答个体户的问题、劳动时间的问题、培训的问题等。 |
视频访谈
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你们光临新浪嘉宾聊天室!今天新浪爱问IAsk.com,邀请到了吴颖萍律师,为大家讲解关于劳动保障与社会纠纷的问题。
吴颖萍 : 大家好。
主持人:你看我们国家颁布劳动法已经有很多年,网友比较关心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请您给大家做一个评述?
吴颖萍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关系的一个协议,这个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是一个法律文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很多问题是需要注意的。比如合同条款,我们都应该认真来看,像里面的劳动报酬,岗位,合同期限,试用期,以及福利,还有劳动争议发生以后,他怎么来解决,以及争议发生以后的任何人提起争议的时候,有哪级仲裁委来受理,有的企业就约定在上海,有的约定在北京,这都是可以约定的。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一点需要认真看,合同的附件,通常是放在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它与劳动合同的同时生效,具有法律效益,我们应该把这个相应的规定逐条展开,我们应该逐条看看,看看我们是哪些可以做到的,哪些是违法的,以防以后受到限制。
还有一个劳动者经常对劳动合同最后签一下字就交给对方了,这样做是不妥的,应该在合同中很多空白的地方,把约定好的填进去,没有约定的应该拿线划下去。
主持人:这对双方的利益保护都是有帮助的。
吴颖萍 : 现实中发生的事,企业把盖好章的,签好字的,两份空白的合同给劳动者去签字,劳动者就把自己入司的时间改动了,比如他96年进来的,他填成89年,这样的话他解除跟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是失误是公司造成的。
主持人:是不是有一些涉及,双方都到场,这样一一解答以后再签字和盖章,这样比较好?
吴颖萍 : 对,规范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坐在一起,都看看,看明白了,双方签字和盖章,企业和个人各持一份,这是比较规范的做法。我刚才说的用人单位的人少,签的合同量大,他会采用前面的便捷方式。
刚才我说的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还有企业对劳动者签好字的空白合同上加了别的内容,这点对劳动者是不利的,这点需要注意的。
主持人:合同是双方协商的过程,大家都要对自己的签字负责任,在签之前要很好的阅读一下,企业不能因为人少,把签定合同的过程简化了,这样后来产生纠纷对双方都不利。
吴颖萍 :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有些外企都是英文的合同,这个英文的合同,如果劳动者因为水平不足以能够理解这个内容的话,作为劳动者也应该要一个中文的合同。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了,即使我们到了仲裁也好,到了法院也好,都是要以中文为主,所以这个应该要求企业提供中英文的,最后需要注意的一定要记住人手一份,不能够说两份合同全都在劳动者手里面,或者说两份合同都在企业里头,这个合同是对双方的约束,应该人手一份。
主持人:英文合同的最后的签字,外企的员工都有中文名和英文名,两个签哪个都可以,还是要签英文名?
吴颖萍 :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外文的要签外文的名字,这个不是重要的,应该对条款确定下来,对双方都好。
主持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工作中双方最主要的就是保险,在整个保险费的缴纳的过程中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吴颖萍 : 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或者说工伤的时候,能够得到救济,这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这也是国家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那么大家都知道,现在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有基本医疗保险,还有工伤保险,还有生育。虽然都知道,但是在操作过程中有的人还是理解不准确的。像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我觉得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是企业法定义务,这在劳动法里面是明确规定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和劳动者可能是为了省事,也有的可能是一种规避这种法定的义务,合同条款里面写着比如说你的工资2千块钱,含有给你缴纳的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在里面,这个钱就给了劳动者了,或者说给劳动者了,看你怎么样理解了,但是这种做法是非常不规范的。应该是按照国家规定把这个保险交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这才是规范的做法。这个是有的企业和个人通常这样做,不管他们是什么原因,这种事情还挺多。
第二种现象是有的企业跟劳动者定一个生死合同,就是说有的企业它觉得要减少风险,比如说我是建筑商,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难免摔坏了,或者说更严重的损失会发生,我跟你签生死合同,比如说每一个月给你1千块钱,你出现死亡我给你5千块钱等等多少钱,我就不承担责任了。
主持人:特别像建筑类的企业这种合同是很多的?
吴颖萍 : 这是非常错误的,必须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最近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例规定的。这个生死合同有的劳动者如果跟企业签了也不要害怕,因为这份合同与法律法规抵触,它是无效的。一旦劳动者出现了工伤,只要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拿到了工伤证一样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个别企业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劳动者出现了工伤要比照着上了工伤保险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照这个标准要向他支付。所以企业并没有因此而逃脱法定的义务。
主持人:企业在这方面的义务是非常严格的,因为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及他们的生存权利,在这一块的义务,企业应该百分之百按照国家的规定去履行的,即便你不履行的话,之后出现的问题所有的责任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
吴颖萍 : 是这样的。这部分第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涉及到一个缴费的基数。有的企业想给劳动者少交一些,你月薪5千我按1千给你,这也不符合社会规定的。
主持人: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百分之百的义务,企业不能因为自己的某种小算盘,而少交甚至不交的。
吴颖萍 : 劳动者对于企业没有给自己上保险,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都有监察大队,都可以去举报,劳动监察大队他们会来查处这件事情,该补交,补交,该交滞纳金交滞纳金都是有规定的。
主持人:企业在这方面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的问题很多的,劳动者唯一的途径只能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只能是这么一个途径吗?
吴颖萍 : 劳动监察大队监察的力度是很大的。
主持人:现在企业都在改制,可能会涉及劳动者的时间有所变更,甚至是企业因为自己的角色的转换,由股份制变成了其他的形式,或者由合作制变成其他的形式,可能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支付给劳动者一些经济补偿金,在经济补偿金方面您介绍一下?
吴颖萍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有前提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的法律的一种义务。那么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来辞职,这个企业就没有法定义务了,必须是企业提出来的。相应的劳动法条款24条、26条、27条。如果劳动者因为严重违纪解除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主持人:严重违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吴颖萍 : 要根据企业的规定。在《劳动法》里面都有规定,但是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特点,作为企业来说,应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制定出来详细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纪律方面,也就是说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的这些条款,应该进行一定的规章。哪些条件是属于严重违纪,哪些是一般性的违纪,一般性的违纪不会到了解除合同的程度,可能是扣发奖金,或者给内部一个处分,但是严重违纪就是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第一点。
跟这个有关的还有一个问题,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来计算,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一年和你在这个公司工作十年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怎么样区分,这有一个年限的区分,法律上规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来计算,不到一年按一年计,比如说我干了4年零8个月,就按照5年来计。如果说干了4年零360天,对不起也是按5年计,这是工作年限的计算。
主持人:这个工作年限和劳动者在这个企业工作的时间有关系,和劳动者整个的社会工龄有关系吗?
吴颖萍 : 没关系。
这个规定是在这个法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刚才你谈到改制,改制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就想把历史上一些问题一并解决,有的企业这样来定改制方案,你在本企业的工龄只是按照刚才我说的也就是劳动部481号文件,在这个干一年算一年,不到一年按一年算。他还规定了一个社会工龄,你来这之前还有其他的工作时间,把这个计为0.5或者说0.6一并考虑进来了,但是社会工龄这块补偿不是法定的,而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定的,但是在本企业这是法定的,差一个月也不行。
主持人:差一天也不行?
吴颖萍 : 没错是这样的。
这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计算标准的问题,我每个月我挣1千块钱,张小姐每个月挣3千块钱,企业的平均工资是2500,我走的时候,我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来计,也是跟这个有关的话题。
这个按照我刚才谈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安全,根据他本人的平均工资,我把它总结成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具体解释就是如果个人工资低于公司平均工资,解除合同的时候,按照企业的平均工资走,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我挣1千,但是企业平均是2500,就是按照2500来走。如果我个人工资高于企业工资,就像我刚才说的例子张小节月薪是3千,企业平均工资是2500,就按照每个月3千走。
主持人:假设张小姐每一个月挣一万呢?
吴颖萍 : 就按照1万走了,经济补偿金最后算的总帐要依法纳税,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但是计算的基准就是这个来计算。
主持人:我刚才主要问张小姐一个月挣一万,主要是缴纳保险的基数是不是跟这个不同?
吴颖萍 : 工资这里面涉及几个概念,一个是工资的概念,什么叫工资?根据9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份文件上谈,按照那个规定,工资不单单含有工资,要含有奖金,含有津贴,含有补贴,还有加班费,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这些构成工资总额的概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是按照总额来计。现在有的企业说张小姐基本工资每个月3千,其他其他,我每个月拿到5千,就是应该以5千为基数。
网友: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在要签合同的时候,领导让我们交保障金1500块金钱这个合不合法,合不合理?
吴颖萍 : 不合法。原劳动部,现在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对这个有一个规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各种性质的抵押,身份证还有钱财方面的,这是禁止的。
主持人:禁止以各种名目收取各种类型的保证与抵押金。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吴颖萍 : 到监察大队去举报。
主持人:劳动监察大队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刚才您已经说到了。
吴颖萍 : 只要是收取抵押物的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网友:我们的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改制后安排不了富余的员工,缴保险的时候,企业说你们没有上岗不能交?
吴颖萍 : 由于生产能力不足造成的劳动者不能上岗,在家等待公司安排工作的过程,虽然他没有到岗工作,仍然是你的员工,他没有上班是基于你企业生产能力不足造成的,不是他个人的员工。你的企业虽然用工发生了变成,从有岗变成了待岗,但是从法律上仍然是你企业的法定义务。
主持人:不管企业现在的状况是怎么样的,只要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哪怕是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保障企业都要百分之百给员工上?
吴颖萍 : 社会劳动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主持人:刚才说了这么多问题,也说了注意的点,可是现在生活中免不了有劳动纠纷的产生,我们做了一份统计,2004年全市一共收了劳动方面的案子一万多件,在整个案件当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比例也是很大的,如果发生了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件,我们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去入手和准备呢?您在这块给我们做一下点评?
吴颖萍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纠纷,通常就被称为劳动争议,一般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大家我建议首先应该立足于协商,看看能不能协商解决,如果说协商不成的话,我们看看自己的单位有没有调节委员会,如果有的话让他们来做一下。如果也没有调节委员会,就可以提出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通常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
主持人:用人单位所在地就是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
吴颖萍 : 对,比如说我这个公司在昌平注册的,现在为了办公的方便,转到了朝阳,这个受理地点也应该是昌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考虑申诉书怎么写,申诉书有的劳动者在我担任仲裁员的时候。
主持人:插一句吴颖萍律师是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
吴颖萍 : 我看他们写了半天不知道说什么,不知所云,劳动者应该把自己的争议进行一下提炼,比如说我是工资争议,还是因为单位开除我,我不服,把你的争议点提炼一下。比如说要求单位撤销我开除的决定,第二补发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要写的很清楚,比如说我月薪三千,解除有三个月,要求他赔你三个月的工资,要很清楚的写出来。请求写完了以后,后面要在事实理由的部分,要把这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写清楚,梗概写清楚,不要离题太远,围绕着你的请求,把你的事实陈述,我哪年来的,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是1千,我的岗位比如说是一个出纳岗位,今年3月份,公司以我不信服的理由,或者说是一种毫无理由跟我发出一个开除的决定,我对此是不服的,如何如何这样来写,不要离题太远。这个是提出申诉应该注意的问题,同时在提出申诉的时候,还要围绕自己的申诉请求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据,我被企业开除了,上面写的哪天哪天开除,这些跟我的请求,跟我的争议有关的证据要收集好了。有时候劳动者到了庭上最起码的东西都拿不出来,很难人仲裁采信。
主持人:仲裁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吴颖萍 : 这个不是仲裁委决定哪些案子能立,还是不能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处理条例93年颁布的这个文件,这份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受理范围第一类是关于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合同,员工提出辞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一类定仲裁的受理范围。
第二类关于工资、福利、保险、培训,还有劳动保护这些也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第三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了争议,这个说的比较原则了。
第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这也是比较原则的。
从93年到现在有十多年了,劳动部先后发了很多规范性的文件,后来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全都纳进来了。
主持人:现在劳动仲裁委受理的面还是很广的,至少比十几年前多很多了。
吴颖萍 : 关于劳动争议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就是关于时效,劳动法82号从劳动争议发生起60之内提起申诉,这个60天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切记的,有的用人单位到我这儿,有一个员工接受我们公司的培训,去年就走了,前一阵由于工作太忙,没有跟对这个培训费到仲裁提出这种请求,所以造成了现在很多人效仿他,都要走,这就没有办法了。我详细一问,企业本来这件事是要放弃了,是基于后面很多类似的事情要发生,才注重这个事,一算时间距离这个已经有8个月有余了,这就不行了。你超过了这个申诉时效,所以说对你的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还有劳动者对企业提出申诉也超过了时效了,有的劳动者由于公司拖欠工资,比如说每个月扣发50%,很长时间了,甚至有的超过一年了,劳动者这时候想离开公司,就提出申诉,从去年某某月开始扣我50%,要求返还,这个提出太晚了。比如说去年5月份扣你的钱,最迟在7月份要提出申诉。
主持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要发生争议,必须到仲裁委员会仲裁,才起启动法庭审理,一旦60日的诉讼时效过了以后,请求法院来解决这个劳动争议的可能性也就没有了?
吴颖萍 : 基本上是这样。咱们国家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是这样设置的,先是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到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对一审判决如果说哪一方不服的话提出一审,提出申诉。劳动争议没有经过仲裁的话很难纳入到,在法院的阶段,很难直接纳入进去,当然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法院有权对你提出的申诉请求,如果增加的话,增加请求跟前面的密不可分,或者说有密切的关系的,法院可以一并来审,这也是一种减少诉讼成本,减少浪费社会司法资源。但是一般来说都是要经过仲裁的,没经过仲裁是很难进入下面的程度的。
主持人:我们经常说的劳动争议要进行一裁两审就是这个道理。
吴颖萍 : 是这样的。
主持人:爱问网友们提出了很多的问题,大家可以登录到新浪爱问来提出问题。
网友:我是一个退伍军人,我对我的工作安排有问题,你对我们这一类的人员就业有什么特殊的政策倾向于我们吗?
吴颖萍 : 这个在各省市相应的劳动合同规定中有所体现,比如说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里面有体现,对复转军人第一次参加工作对他们签定劳动合同是有保护的,对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保护,参加工作没到三年的都是有一定保护的,还是体现了一些。
主持人:不知道这位网友,他写的不是很清楚,城镇退伍士兵和你说的复转军人的概念是一样的吗?
吴颖萍 : 一样的。
网友:我得了病是强直性的脊椎炎,现在没法上班了,在家里面待岗,劳动合同快到期了,我有16年的工龄,我该怎么办,能不能办理劳动伤残?
吴颖萍 : 我对这个病了解不是太多,一种是职业病,还有一种是非因工负伤,不管怎么样你可以做伤残级别鉴定,即使你不是工伤引起的职业病,你要够一定的级别,比如说你的伤残程度一到四级,也可以办理提前休息的,按过去的概念就是退职,可以办理手续的。如果说是工伤得到的照顾,得到的权利就更多一些了。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劳动者突然患病了,这一阵劳动者可以考虑医疗期的问题,所谓医疗期就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在患病的时候,能够得到保障的一种制度,那么医疗期的计算跟你本人的连续工龄,跟在这个企业的本企业工龄有关,通常最低医疗期是三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个月三个月往上,最长是两年,特殊的时期还可以延长,像瘫痪,或者是得了精神病,癌症等等还可以再延长。在医疗期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是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主持人:企业只能等到医疗期满,再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吴颖萍 : 不是这样的,是顺延到劳动期满,比如说这位劳动者是5月31号劳动到期,我从5月中旬开始休医疗期,如果是3个月,就应该到8月,这时候劳动者享受病假公司,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劳动者必须要交病假条,你不能说你医疗期是3个月,就能休满3个月,你有病交假条,服从公司的管理,你的合同顺延到8月。现在劳动者有一个误区,我医疗期是一年,这一年你不能跟我争执,我想交假条就条,不想交就不交,这是错误的。你休医疗期这是你的权利,按时提交假条是你的义务,这个假条是判断你恢复没恢复的证据,你没有提交的话,你能工作,你还在休医疗期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网友:如果是退休职工,在另外一个企业打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了,算工伤吗?
吴颖萍 : 不能算。
主持人:为什么?
吴颖萍 : 工伤也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在你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工作的原因,在工作地点,在工作区域发生的。那么你退休的人,本身是已经在享受休息权了,你回家去休息的,这阵你出来做工,这个做工本身你和你做工的单位形成的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
主持人:那是劳务关系?
吴颖萍 : 可以这么讲。不是劳动关系的话,工伤保险企业缴纳工伤保险金都是基于劳动关系,他这个跟咱们现在讨论不是一个话题。
主持人:因为已经退休了,退休所有的人员在和别的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时候,都是劳务合同了?
吴颖萍 : 对。有的单位自己不知道劳务合同怎么定,那么也拿出来跟其他的正式员工签的劳动合同让他来签,虽然说形式上也是一个劳动合同,但是审查起来这个劳动者不具有劳动能力了,国家规定他可以享受休息权了,即使你跟人签,我认为它也不是劳动合同。
网友:临时工呢?
主持人:临时工出现这种情况,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怎么办?
吴颖萍 :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的老名词,现在没有临时工一说了,只有期限的长短,我跟单位签订一年,李小姐签订7年,我们两个只是期限不同,但是我们都是员工。
主持人:都要享受所有的待遇?
吴颖萍 : 对,这个临时工应该进入历史了,不能再提了。
主持人: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从时间上分是分为三类,有固定期限的,可长可短,双方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是有标准的,你像你刚才说的可以签劳务合同,只不过是签3个月,他们之间是按照劳动关系来履行的?
吴颖萍 : 是这样的。这里面对双方有一个问题,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双方有必要提醒一下,关于试用期,一说劳动关系跟试用期就联系在一起,这个试用期不是想多长就多长,想多短就多短,国家是有规定的,《劳动法》规定这个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后来《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出过具体的规定,对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怎么掌握,或者说怎么匹配,这是有规定的,比如说合同期限,不超过半年,你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如果说合同期限在一年之内,你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如果合同期在一年到两年之间,你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超过两年的合同,即使是有固定期的,或者说无固定期的都是不能超过6个月,这是有规定的。
主持人:如果一份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定,只约定了试用期,我们怎么样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呢?
吴颖萍 : 咱们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为例,像我刚才说的,虽然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经发出这样的文,02年颁布的,在这个里面,关于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一样的,如果你规定了试用期没有规定合同期,可以倒推,比如说你合同没说,但是你说我的试用期是6个月,我这个合同就要不低于两年了。
主持人:像有的员工和企业签定合同之后,试用期两个月,两个月到了以后,企业说你干的不行,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这样可以吗?
吴颖萍 : 现实中这种事情还是挺多的,双方可以再进一步协商,同时切记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比如说原来我的合同是在一年以内,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还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也就是说不能超过30天,假如说这个合同定一年,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15天,在15天到期的时候,我发现你不太适合,我还想再考验,这阵我就不能随便延长,这个天数是有限制的,一个月的试用期已经用了半个月了,后面还有15天,最高限再延长15天,在这个空间里面双方是可以协商的。
主持人:一个员工在一个用人单位试用期是不是只允许试用一次呢?
吴颖萍 : 是这样的。
主持人:如果说他一开始在技术岗位,签劳动合同也是签做技术性的人员,后来转移到管理岗位了,在新的岗位上是不是需要新的试用呢?
吴颖萍 : 按照相关的规定是讲在一个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我认为出这个规定的考虑的前提是说,在这个单位基本上没换岗,比如说我是会计,我从进来就是会计岗位,像你刚才提出这个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话题,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情况,原来这位先生做销售,后来公司感觉他如果做企业策划更有发展,对企业更好,如果把他给换了岗位以后,确实也存在一个需要适应的问题,因为他从事了一个跟原来岗位很不同的一个岗位,我认为是可以对新的岗位再约定一下试用期的,这也符合约定试用期的初衷,本身试用期就是看你能不能做这块工作,这个试用期约定的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我劳动者也应该看看我适合不适合做这个新的工作,企业也看看你适合不适合做这个工作,这个是公平的。如果说在一个单位没有换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网友:个体户是不是得自己交养老保险呢?个体户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吴颖萍 : 作为个体户,你可以把档案放在职介,都是由劳动部门来开设的,这种合法的机构,职介全称是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简称大家都叫职介,你把档案放在那儿以后,劳动者对它有授权的,它是可以给人家代缴保险的,代收代缴,完全可以做的,他交了以后,你的缴费年限就在你相关的记载里面就记下来了。
关于退休年龄这是国家法定的,并不能说我是个体户,我的退休年龄就长,或者说短,这是不允许的,退休年龄大家是一样的,男的工人都是到60岁,女的到50,这都是规定的。当然你要是在从事个体户工作之前,你从事过有毒有害,假如说我是电焊工,我是喷漆的,你从事够一定的年限的话,你可以办提前退休,即使提前也只能提前5年,作为先生是55岁,女士可能是45岁退,这都是国务院是有严格规定的,78年104号文件。
网友:我想问一下,《劳动法》中关于劳动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吴颖萍 : 《劳动法》因为是94年颁布的,95年1月1号实施的,在94年95年的时候,那阵咱们刚刚实行大礼拜小礼拜。这一周是工作6天,下周是工作5天,叫大礼拜、小礼拜,当时的背景是这样,当时的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44小时。到了97年国务院对这个进行了修改,实行了40小时工作制,虽然《劳动法》现在还是44,但是现在执行中,被大家都认可的都是40小时,也就是说每周工作5个工作日。
主持人:如果有的用人单位就是较劲,一个礼拜工作44小时,违反法律规定么?
吴颖萍 : 严格讲不违法。
网友: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呢?
吴颖萍 : 现在每周40小时工作制,在公务员系列,还是事业单位还是在企业,已经成为了共识,已经自觉在这么做了,还没有说哪家因为是事业单位,让工作人员故意来工作44小时,这样非常少,我本人没有听到过。
网友:单位要我们加班,可是从来不发加班工资,这该怎么办?
吴颖萍 : 如果你加了班了,单位没有发加班工资,单位是违法的。劳动者每周工作40小时,延时,或者说节假日来工作都是要付加班工资的,节假日是按照300%来支付的,如果劳动者加了班了,劳动者没有加班费,可以到监察大队举报,通过那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加班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像一些高级白领,他们有的薪水非常高,或者说级别很高的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还有从事的长途汽车的,他们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的,这样不用付加班费,我建议企业对自己单位的岗位进行一个合理的划分,像搞销售的,典型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哪些岗位又属于计算工作日的,企业应该有数,但是这些不是你企业说了算,也不是劳动者说了算,这是要经过当地的劳动部门来审批的。
网友: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合同,但是我之前参加过公司的培训,培训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限,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离开公司呢?
吴颖萍 : 是这样的,合同到期了,按照规范做法,如果单位和劳动者都愿意继续合作,双方应该是续订合同,如果没有续订,比如这个劳动合同3月31号到期了,但是从4月1号到现在我天天上班,企业按月支付我工资,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这应该比照着合同来处理。
主持人:这个网友参加过企业培训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给员工做培训是很普遍的现象,有的甚至送到国外去做高额的培训,企业的目的肯定是要员工在企业里面效力,肯定会约定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没有到,员工可不可以离开公司,如果离开的话,员工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吴颖萍 : 在企业参加培训的人不能轻易提出离开的,至于按照什么标准来返还培训费,这都要按照培训协议,假如说没有培训协议,在94年原劳动部,也有一个文件,叫264号文件,哪年我没有记准,这个是关于培训的问题,在里面规定的挺细的,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那么你按照培训协议上的约定来支付单位的赔偿责任,还有返还培训费,如果没有这个责任的话,看一下合同的情况,参照合同期限都,如果说也没合同,就按照5年,这个都是相应是有一个规定,这个规定还是很不错的。因为它考虑一个公平的问题,确实劳动者获得了这种技能的提高,你本人的本事也大了,你没有到服务期就离开公司,如果说你不按照约定返还一些的话,对企业不公平。
网友:您看看企业在缴纳保险金的时候,现在应该要叫五险一金,企业应该缴纳的比例应该是多少呢?
吴颖萍 : 这个比例的问题就是大家可以让网上看一下,因为这个保险现在各省市开设的早晚时间不同,北京市今年7月1号要实行北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可能有的企业还没有,可以到劳动部门开设的网站看一下。
主持人:今天网友提出了很多问题,包括UC和爱问的网友都向吴律师来提问,吴律师也做了一一解答,可是提问太多了,时间太短,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回答,在这里给大家说一句对不起,大家可以在爱问频道上沟通,大家可以登录新浪爱问的首页IAsk.com,向吴律师提出自己的问题,吴律师是从事劳动方面的专业的律师,她的经验很丰富,对这方面的理解很深厚,她还兼职做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无论从律师的角度和仲裁委的角度,吴律师可以对大家的问题提出很多独到的见解。希望大家能够利用这个资源,和吴律师沟通,如果大家以后有什么问题可以登录IAsk.com向吴律师提问,感谢大家参加这次活动,再见。
本次聊天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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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颖萍律师简介 |
吴颖萍律师,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www.easyhal.com)合伙人、劳动法律部部长。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首届注册税务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学分会理事。
吴律师自1997年初开始,担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因多年仲裁工作出色,曾受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通报嘉奖。吴律师目前担任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星期五餐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钞钞券设计制版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劳动法律顾问。曾先后多次与众多著名公司进行过愉快地合作,如汽巴精化、普华永道、雀巢、礼来、葛兰素史克、赛贝斯、工行总行、王府饭店、飞利浦、农行北京分行、万客隆、日本脏器制药株式会社、西科姆、上海罗氏制药、通用磨坊等,建立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凭着对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对劳动法律特有的、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理解以及多年的执业经历,吴律师在制作、实施公司裁员方案、调解劳资关系、代理各公司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赢得诸多公司的充分信赖和肯定。在业内被公认为北京市为数极少的专司劳动法律的专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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