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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许胜忠2005年8月19日(星期五)13:00-14:00 时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为网友解答劳动法方面的法律问题
  向嘉宾提问
现场视频:
一(宽带 窄带) 律师自我介绍。简要介绍劳动法的构成体系;解答了临时工的保险问题、员工工资问题、更换工作的违约金问题等。
二(宽带 窄带) 解答员工保险问题、试用期未签订合同的解决方法、解除合同后获得的赔偿是否交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实习生如何维权。
三(宽带 窄带) 解答病假期间的工资和保险交纳问题、如何应对单位拖欠工资;辞退、开除、除名的区别;解答买断工龄的补偿、异地社保的交纳问题。
四(宽带 窄带) 解答试用期能否算工龄问题、病假期间公积金的问题、工伤问题等。

访谈记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你们光临新浪爱问知识人嘉宾聊天室。今天我们聊天室邀请到的是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许胜忠律师,给大家解答有关劳动法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利用这一个小时踊跃提问。请许律师先自我介绍一下。

许胜忠:我是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这之前我是在劳动部门从事劳动行政工作,主要是从事仲裁工作,在这个部门做了14年,辞职以后开始作律师。从这个方面来说应该对劳动以及劳动相关方面法律事务或者是公司法律事务应该跟我的工作最有关系的,所以今天我给大家要解答的是这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您从事律师多少年?

许胜忠:我从事律师包括兼职到专职总共11整年。

主持人:我看您的简介担任劳动仲裁员担任了14年。

网友:劳动法自94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有没有更改过?

许胜忠:劳动法颁布已经有11年了,劳动法11年来,劳动法本身常委会、人大都没有做修改。劳动法颁布以后,全国人大做了一些单行的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等一些单行的法律,都属于劳动法里面一个部分,职业教育法,使劳动法更加细化。原来劳动部对劳动法颁布以后还颁布一些规章,现在据我了解规章总共是72个规章。国务院也颁布一些当行的法规,劳动法系统都是属于比较完整的系统,都是劳动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网友:在企业工作多年的临时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要求得到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有没有法律支持?此人为女性,是一个农民当时是作为企业家属受到照顾, 84年开始在企业从事清洁卫生工作 2002 年达到退休年龄,由于企业在98-2002年未行使代扣代缴养老金义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他的养老金?

许胜忠:临时工作为一个概念在计划经济中开始用的,现在这个概念不再存在了,当时我记得 89 年国务院有一个 41 号令,关于临时工的干预实施方法,之后临时工概念消失了,和我们讲的合同制工人是一样的,只要是临时工符合国务院 1874 号文件,女工人如果是满 50 岁,工作时间满 10 年以上就可以退休。第二,养老金在 98 - 2002 年,企业未给办理,按照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养老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任何一个企业只要用工应当为他办理,如果企业没有办理养老金应当给他补办养老金,补办养老金以后,让工人能够依法享受退休的待遇,如果企业不办,这位农民工可以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读报,劳动监察部门督促企业给他上养老保险。

网友:对于临时工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每年签一次合同,但是在某单位工作满十年临时工,以后只要本人要求单位必须要与其签定长期合同,是这样吗?

许胜忠:这个法和我们劳动法本身规定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这个概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行事用三种行事,第一固定期限,第二无固定期限,第三为了完成某一项事务或者完成某一项劳动签定的劳动合同。长期合同它是相对于短期合同而言的,在劳动法本身对这个概念没有规定,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一个职工与企业签定了在工作年满 10 年,如果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愿意续签合同,这是第一个前提。第二个前提劳动者在双方愿意签定合同前提下,劳动者提出来应该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网友:五一节只放了一天假,劳动法到底有没有用?加班也不算加班费,该怎么办?

许胜忠:按照法定的劳动,五一劳动节应该是三天法定节假日,如果单位不能安排休假应该按照 300 %支付工人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可以采取两种途径解决,第一种途径可以想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规定程序应当予以解决,如果在这个程序上不能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可以得到仲裁机构最后的裁决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工资权益。

网友:如果公司员工工资全部都高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集体合同中可否约定病假工资基数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确定病假工资发放比例这个文件还有效吗?

许胜忠:劳动法上本身对病假,对期限上有一个规定,期限劳动部也做了一个规章,劳动部的规章,我们举一个简单法律规定,你这个单位工作五年,期限应该规定是一个有一个意料期限,最短三个月,最长 12 个月。劳动法,劳动部对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有这么一个规定,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 %享受的病休工资,本身劳动法对其它就没有规定了。但是在劳动法颁布以前仍然有效的文件,比如说当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个条例现在来看年数已经很久了,但这个条例某些条款到现在仍然适合永远,我们可以按照这个规定解决病假工资比例问题。

当时这个比例也是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最长分的六个月以内,在休假六个月以内按照本人年龄享受,享受以后从 60 %- 80 %,具体在每个人情况再算一个比例出来。

在具体劳动合同当中能不能约定病假工资,当然肯定是可以约定,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以及我刚才说的仍然生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个规定是有效的,如果一旦违背这个法律规定约定和强制性约定,这种规定就是无效的。

网友我被工厂压了 49 天的工资,我对法律的常识很低,工厂这样做是否违反了某条的规定?

许胜忠:企业发放工资跟职工是有一个约定,最少每个月发放一次,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且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因为他刚才说这个问题,压了 45 天,肯定超过了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法律肯定是有一个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还有工资支付暂行办法都有规定,对企业扣工资的,应当要给一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一般按照 25 %,欠发工资或者克扣工资 25 %发的经济补偿,企业这样做肯定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网友:跟公司签了五年合同,已过一年,如果想换工作按照劳动法得交多少违约金?我的工资为每个月 1800 。

许胜忠:如果在合同未期满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在合同本身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走。未约定,如果企业提出来应该给一定违约金,这个违约金比例劳动法本身没有规定究竟多少数额,但是实践一般来看不能超过职工工资 20 %。

网友就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许胜忠:这种就业协议从他的问法来看,就是一种培训协议,跟我们所说的劳动协议它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我们劳动法专门对就业有专门做出这样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对这种协议这种性质上劳动法本身没有进行调整,仅按照一般民事法律调整,就业协议当然是有效的,这种有效协议,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应该是一个有效率的约定。

网友试用期辞职会有什么影响?

许胜忠: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是讲企业可以与员工随时的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不符合适用条件。员工同样也可以用这个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员工随时可以提出辞职。大家如果双方在没有约定责任的情况下,劳动法规定它对这一块责任本身没有一个规定,如果双方合同有约定,这种合同约定不违背劳动法强制性规定,这个约定应当都是有效的。

网友:我父亲参加工作,这个工作是国有企业的工作,有 20 多年了,去年 10 月份因病去世,去世后工资一次性给了 10 个月工资和两千元丧葬费,在 04 年年终被告时只有 04 年 31 月年终奖的员工才有年终奖。对于因病在法律方面有没有什么规定?公司给予这些补偿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许胜忠:这位网友提的问题,从劳动法本身以及劳动经济管理概念上出发来解答这个问题。

我先说一下奖金的概念,奖金作为工资总额一部分,奖金定义支付给职工超额劳动报酬或者增收节支劳动报酬,这样一个概念,不管什么时候发,合乎这个概念。在实践当中我们设的奖金劳动竞赛奖等等一些奖金,首先要看他的父亲在这当中奖金的形式是什么形式?所说的企业设这个奖金是什么形式?如果是生产奖,那么他的父亲在这一年当中如果完成了生产任务当然能享受生产奖,不能因为最后,按照生产岗位的要求设置的,节约奖如果他父亲完成得好也能应当予以享受。企业提出不在岗不享受奖金,从法律相对来说与法律规定有相悖的地方,企业应当举证,奖金形式是什么?性质是什么?

第二个因病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引用一些法律上规定,我们法律上规定是这样的,因病问题确实到目前比较复杂,劳动法只是对因病的医疗期及其病假期间的工资的最低限做了规定,因病的待遇方面只能按照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解决,因为现在以来保险条例应该来说在我们国家以来保险条例规定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从医疗保险这个方面来解决,应当享受因病方面一些待遇。

最后强调给予这些丧葬费及其给予一次性补偿有没有依据,按照非因工负伤或者因病国家确实有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各个地方不一样。比如北京丧葬费就是 800 ,在浙江省目前规定丧葬费是三千,各地方规定的不一样,从当地规定来看,因为这些规定当地政府都有一些具体规定,这位网友说的问题,我说话不明白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如果知道他在什么地方我就好回答他,当地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适用期公司不和我签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许胜忠:现在不签合同确实是一个比较普遍的新的问题。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雇工应当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多。我建议可以这样做,第一个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这个事,如果企业还不签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当中企业应当承担不签合同的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已经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企业还是要负责任的。

网友:比如我一个月的实发工资是 1000 元,我们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按照基本工资 495 元来算我觉得很不合理,请问劳动法对这块是怎么具体规定?

许胜忠:我首先讲工资的组成,工资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有规定,工资组成包括标准工资、奖金等一系列的内容,我们现在所说的企业标准工资概念,那应该说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现在我们算工资一般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的组成标准,所以说我们并不是按照基本工资,我们加班费按照工资总额来算的,每个月工资总额,每个月工作时间、工作日换算 20.92 天,然后计算每天工资,这样按照你不同时间加班,节假日加班 300 %,周末加班 200 %,平时加班 150 %,来计算你的加班费。

网友:劳动法现在是否有规定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赔偿补助这一项?

许胜忠:劳动法确实有这么一个规定,而且劳动部还颁布相关规章来规定,只要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一年为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 12 个月相当于本人工资这样一个标准。每在单位上工作一年为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网友:员工未签定劳动协议主动提出离职是否应当获得报酬?

许胜忠:员工提出离职,应该从概念来说,员工虽然未签定劳动合同,只要在企业工作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受劳动法约束,员工提出劳动合同,该付的薪酬应该支付,如果给企业造成损失,员工应当赔偿企业一定损失,看合同当时怎么约定。既然没有签合同,又是怎么规定,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看这么一系列问题,最后再确定他是否要支付给企业一定的赔偿金。

主持人:获得报酬肯定是没有问题。

许胜忠:肯定是没有问题。

网友:请问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应该给员工上哪些保险?听说要给员工上五险一金?

许胜忠:目前我们国家强制推行的实际上已经是五项保险,五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还有一金,应该是公积金,应当为职工进行缴纳的。

网友:如果公司两个月以上都不发工资,是否有权辞职?

许胜忠:劳动法对这个有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在一个月内不能发工资,拖欠工资,包括为职工办理保险,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且这个责任在于企业,企业应当承担解除合同这么一种责任,也就是给予职工补偿,这种补偿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天给一个月的工作补偿金。

网友:十万火急,请问劳动单位与我解除合同,所赔偿的工资是否需要交税?

许胜忠:这个概念应该这样来看,不是叫赔偿,是支付,支付工资按照各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各种所得税,企业支付赔偿金,就是经济赔偿金这部分,按照劳动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济赔偿金这一块是不要交税的。

网友:我们老板要我们一天工作 12 个小时,而且没有休息日,这样合法吗?

许胜忠:这位网友提出这个企业做法肯定是不合于的,违背我们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每天加班时间应该是每个星期加班时间不能超过 36 个小时,每天工业加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3 个小时,实际上已经法律界限,如果这位职工对企业做法有异议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

网友:找工作中如何防止被骗?例如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还有一些招聘单位应负责什么?

许胜忠:他实际上问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找工作注意什么,这是一个求职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找工作我们要看有没有这个单位,这个单位能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第二现在找工作是企业自主权,但是获得劳动部门认可,但是我们实践当中劳动部门对这项工作目前不做一种认可了。

职工首先对企业有关劳动福利工资待遇,安全生产条件,劳动纪律方面应该进行一番观察,观察以后最后签定劳动部门的格式合同,这样对自己保护更大一些,劳动部门发文本签是最好的。

第二个问题招聘单位的责任。因为他这个所说招聘单位,实际上我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用工单位,第二个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保证他提供的真实性,如果不真实,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责任予以承担,跟劳动中介机构责任不一样,劳动中介机构承担民法上一种责任。

网友:合同未满可以辞职?是否必须交违约金?

许胜忠:在劳资顺序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一方对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爱对另外一方承担责任。劳动合同应当对这个方面有约定,劳动合同负责约定,职工提出辞职,最后赔偿不能超过本人工资从我个人理解,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是不能超过 20 %。

网友:实习生实习期间有没有工资?是如何规定?

许胜忠:这位网友问的问题确实比较含糊,对实习生我们有两种概念理解,第一种理念按照我们原来,一个员工到一个新的单位要给一定的实习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大学生、中专生都是一年,与正式员工是一样的。第二现在学校的在职大学生或者中专生,他去到单位实习,这种实习实际上是带着一种学习的,是否支付工资并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是一种学习过程。具体怎么约定,不是本身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

网友:怀孕的是否可以要求领导为我调换岗位?

许胜忠:这个是女工保护规定里,确实有这么一种规定,但是是否确实必须调岗位,要视你是否适应这种岗位来看。如果这个岗位加夜班,或者影响对孩子健康权益的时候可以选择调换。这个岗位确实对你没有影响,不想加夜班,可以向单位提出来,单位不同意,不同意并不能代表单位就是违法。

主持人: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网友:单位拖欠我工资十年未兑现,是否可以追回?

许胜忠:这个问题确实很复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劳动争议时效是 60 ,至你知道你的权益受侵害了, 60 天内提出仲裁, 60 天内没有提出来,之后提出来,确确实实以后追回来比较困难。这个要看一个条件,侵权是否在持续当中,如果在持续当中你可以去主张,但主张仲裁机构目前普遍做法,从你提出仲裁向前推两个月,但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本意,从法理上来说肯定跟本意是有所违背,因为侵权在持续当中,可以追。劳动法不像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有一个最长期限,劳动法没有最长期限,在法理上意见也不一样,而且劳动法对这个问题本身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所以这位网友的问题,要视各地仲裁员不一样,或者各地人利益不一样,对法律问题理解不一样可能都有不同处理结果。要叫我提出什么好的建议,在近期发生两个月肯定是能追回来的,这种看法大家基本是一致的,对之前是否能追回来,就靠个人理解。

网友:国家在加班方面有具体的薪资规定吗?

许胜忠:确实是有规定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上,原来劳动部规定的这么一个规章上规定。平常延长公时的加班工资,按照相当于本人工资 150 %,休息日按照 200 %,法定节假日按照 300 %。

主持人:我已经向工资申请病假三个月,请问病假期间公司工资和保险怎么付?

许胜忠:病假是有一个医疗期的,这个医疗期法律是有规定的,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跟你解除合同的,即使你合同已经到期了,要延长到医疗期限终止的时候,医疗期限到期的时候才能与你终止合同。

待遇我前面也说过了,劳动法上本身规定这么一个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 %,但是劳动法规定非常刚性的一个下限,但是对病假工资怎么发并没有规定,我们还是说了非常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原来劳动部公布的实施细则,在这个法规中可以找到,按照休假期限分六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享受 60 %、 70 %、 80 %不同的病假期限的工资。

网友:下班途中遭到歹徒的袭击,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许胜忠:这个问题上下班途中,虽然没有说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工伤认定非常严格,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其它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为劳动者他在下班途中受到其它伤害,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网友:未签定劳动协议,员工提前两天向单位提出辞职是否会获得薪酬?已经工作一个月以上,第一个月工资已经结了,第二个月还没有做满。

许胜忠: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前面我已经向其他网友解答这个问题了。第二个事情他能不能获得一个月的工资,只要你在单位工作了,你这个工资是应当获得的,单位应当支付给你。但是你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以向你追偿违约金,看企业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是不是符合法律程序公布的规章制度。确实有规定,这种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是可以向劳动者要求主张违约金,提出这样一种要求。

网友:辞退、开除、除名这三者有什么不同?

许胜忠: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劳动法颁布以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辞退职工的暂行中规定。除名是因为职工矿工,矿工就是按照当时规定连续矿工 15 天,累计矿工 30 天就可以除名。开除是对职工一种违纪,开除他的条件规定是非常严格的,累计达到严重程度。而辞退是另外一部国务院法规,辞退职工的暂行办法,辞退经常说的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这些员工做处罚,按照法规规定条件进行处罚。这几种来比较,开除是最严重处罚,辞退是相对而言。

网友:我是一个劳务工,单位不给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许胜忠:劳务工,按照我对他的理解,他实际上是他自己所在的单位与把他作为一种劳务输出输送其它单位,他与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这么一种情况。他劳动保险缴纳应当还有他原来所在单位为他承担,不能由他现在所工作单位承担。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出卖自己劳动力给用人,而他这是他所在企业把他作为一种劳务合作或者劳务关系输送到用人单位这样一种关系。

网友:我单位下属公司要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职工或买断工龄或买入股份,或解除劳动合同。不知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若买断工龄有何补偿规定?

许胜忠:我先从这位网友问题说一下目前我们国家对企业改制一些简单的情况,企业改制应该是我们国家对企业改制一种新的动向,而且在许多特别是南方地区,大部分集体企业都已经不存在了。国家做规定的时候,国家对买断劳动法上,包括买断工龄概念上,实际上有不同的说法,但从法律上没有买断工龄这样一种概念。所以买断工龄,用一定的补偿来把自己之前工龄买断,字面理解是这样一层意思。买单工龄是不是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他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一种形式,国家是对这个有规定,国务院原来有一个国有企业赋予职工的法规,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并不是所有职工都可以与他解除合同,对临近退休,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在 1996 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一个文件当中一个规定,这个规定要给予经济补偿一年为一个月,这个文件没有规定上限。在解除合同应当要为职工按规定,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他解除职工,买断工龄实际上目前做的跟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部有关规定确实有不同地方,首先来说买断工龄这种概念确实是没有,按照我们劳动法,按照经济补偿金这种方式来解决。

网友:请问签定试用合同时单位要求交风险金这种做法对吗?

许胜忠:这位网友的问题,确实是我们目前所遇到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及其劳动部关于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的一个意见,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职工缴纳各种各样的保险金,抵押金,都是不合法的,违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国家应当予以制止的,职工觉得确实不合法可以想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网友:公司倒闭了,孕妇能得到什么补助?

许胜忠:因为公司的倒闭这个概念是一个比较泛泛的概念,从法律角度理解,对公司一种宗旨的形式,但这种宗旨形式是破产,破产孕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或者讲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按照这个问题,职工待遇包括福利待遇,包括工资方面硬性规定,破产财产优先。其它终止公司按照相应规定在清算的时候,对所欠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财产待遇,优先给付。作为怀孕女职工保护应当是要,因为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应当得到哺乳期满。给女职工投入保险,女职工样社会保险金办机构领取。

网友:单位聘用人员是否可以始终一年一签合同?

许胜忠:实际上问到这个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只要双方都愿意一年一签合同当然是可以。

网友:异地工作社保如何办理以及缴费?

许胜忠:异地工作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我的户口是外地,我跑到北京来工作。第二种我的单位就是外地,但是我单位流动来北京工作,从两个方面来回答。

第一个方面,我的户口在外地我在北京工作,我在北京所在单位,应当大北京市所在区县劳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我是流动单位来单位应当在流动单位所登记地的,比如在浙江省,浙江省企业到北京来,应当还是到浙江省所在的市县去办理社会保险。

网友:申请社保时使用了假的身份证,社保费真的打水漂了吗?漂到哪里去?

许胜忠:你提供了假的身份证,应当来说你个人首先要承担责任,我们的社会保险是实名制的,你自己的身份证。你这个钱肯定是在保险部门,你要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变更,这种变更你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进行变更,并不是这个钱保险部门把这个钱给你不认这个帐了,这个帐他肯定认,首先这种作假前提下,以后就落实在你个人头上。

网友:请问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档案有关系吗?

许胜忠:因为我们中国对职工的管理一直是档案随人走的,流行好多年。但是现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了,人和档案经常不在一处。有档案关系的单位,劳动关系不一定在这个单位,而且现在档案实行托管制度,实际上从本身关系是这么一种关系,缴纳保险跟档案有没有关系?首先肯定有关系,因为这种保险的缴纳它肯定是跟你档案是相关的,因为你这个工龄,最后是在计算退休费里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或者因素非常大,虽然跟缴费缴了有多少,但是这个档案跟保险有一定关系,但是并不是档案落在单位上单位办保险,这是两个不同概念。

网友:私营企业一个 22 岁工人,在加工器械零件时被零件砸到了头部死亡,该工人是独子,请问企业赔付多少赔偿金才合理?

许胜忠: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是一个地域性的问题,地域计算的基数都不一样。我只能说按照我们现行法律规定,赔偿范围来告诉他。首先第一个因为工伤死亡一个工亡补助,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 48 - 60 个月,各地按照这个情况进入不同标准,有些地方是 48 个月,有的地方 60 个也。第二项还有直系亲属的生活费,这个也是有条件的,首先直系亲属范围法律是有严格限制的,比如父母、子女、兄弟,而且对这些人必须是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对年龄有一个限制,这个具体按照法规规定。

第三项还有一个丧葬费,丧葬费相当于本人工资的六个月,这个丧葬费也是按照本人工资,还有其它一些费用,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都有一些规定,按照当地工资和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我这里没有办法去说出来具体多少数额。

主持人:可能这位网友没有把因公死亡工人的工资算出来,而且没有说他在什么地方没有办法给他一个具体解答。

网友:违约金是按合同赔还是按实际拿的月薪赔?

许胜忠:这位网友说的确实比较含糊,劳动法上有经济赔偿金,这个按月赔的。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怎么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这个问题标准劳动法上始终没有一个概念,违约了造成损失,给予一定赔偿,赔偿幅度,劳动法及其相关规章,这个幅度始终没有做出一个明确规定,在实际当中,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

网友:我的劳动合同期没有包括试用期三个月,现在离职能够申请补偿吗?

许胜忠:这位网友的问题,我首先还从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理解,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期内,那么也就是说不管这合同有没有约定相关试用期在内,这三个试用期都在单位工作,仍然算本单位的工龄,或者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应该把它包括进去。

网友:因为三个月病假未上班,单位也没有为我缴纳这三个月公积金,是否合理?

许胜忠:我们前面看到病假是 3 - 24 个月的医疗期,在病假期间待遇我们也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公积金也是属于职工一项福利,这种福利企业在工作关系,劳动关系应当讲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给他缴纳,可以想公积金经办机构举报,由公积金经办机构处理,劳动法对公积金这一块,劳动部门没有涉及这一块,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时候也没有相关规定处理。

主持人:过了劳动仲裁时限,仲裁委员会以此为由不给予受理,法院还会受理吗?

许胜忠: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是时效问题,法院肯定会受理,大家受理你能不能胜诉又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因为你过了法定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受理跟胜诉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网友: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吗?

许胜忠:如果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驾车,如果是违背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给单位赔偿。但是赔偿不能说是没期限,没有一个数额,应该有一个数额,在我们实践当中赔偿以本人 20 %的工资为限,而且每个月扣本人工资,扣也不能超过20%。

网友:我女朋友是一名话务员,工作时突然晕倒,病因不明,请问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支付医疗费吗?

许胜忠:这位网友问的情况是一个我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生疾病,首先我说这种突发疾病应该是工伤范围,按照工伤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支付他相关的费用。

网友:单位装修污染超标致使哮喘病,可以算工伤吗?

许胜忠:首先我们确认哮喘病跟单位装修是否有必然联系,如果有必然联系,单位造成的,单位劳动环境存在着问题,这种情况导致职工生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网友:我与公司签定了三年劳动合同,一共是两页,没有经过公正处公正,最近我的合同丢了,那万一老板知道后不承认我们合同了,我该怎么办?

许胜忠:首先他刚才提的公正,因为劳动合同也可以做公正,也可以做鉴证两种形式。但是我们一般提倡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做鉴证比较多。与单位确定合同以后,合同丢了,老板承不承认,这个里面实际上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个唯一的证明你与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因为其它的包括你工作证,包括其它一些资料都能证明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位网友这种担心可能是有,但这种担心我认为是从法理上没有这种担心的必要。

网友:上班期间中暑算工伤吗?

许胜忠:这位网友提出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工伤的概念,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而发生的伤害叫工伤,这位网友所说的问题肯定是属于工伤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今天咱们节目就到此结束,下期再见。

许胜忠简介
    
    许胜忠,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专攻法律、劳动经济管理、会计专业。

    1986年7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劳动局工作,专职、兼职从事劳动仲裁、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力调配、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安全生产与职业保护、特种设备管理等工作。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恢复以来的第一批职业劳动仲裁员。许胜忠律师专职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十四年,并自1989年起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93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开始兼职做律师,当年被评为三级律师。2000年7月辞去公务员职务。辞职后任专职律师,现在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胜忠律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期间,参与了我国的多项劳动立法工作。

    此外,许胜忠律师还特别熟悉公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投资法律事务、与房地产相关联的法律事务;对区际法律适用有特别的研究,擅长于产品质量争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等。其代理的北京博文学校校园监护精神赔偿等案件,《人民法院报》等报纸、杂志作为大要案予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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